各县(区)人民政府,市直有关单位:
为深入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,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,切实保护丽江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,保护生物多样性,维护生态平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、《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决定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猎区:全市行政区域。
二、禁猎期:本次禁猎期为五年,具体时间(2023年9月1日——2028年8月31日)禁猎期满后,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。
三、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,是指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、《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、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的陆生野生动物。
四、禁止使用毒药、爆炸物、电击、电子诱捕以及猎套、猎夹、地枪、排铳、弓弩、粘网、捕笼或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
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工具进行猎捕,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、歼灭性围猎、捣毁巢穴、火攻、烟熏、网捕、投掷有毒有害食物和硬物等方法进行非法猎捕,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、电子诱捕的除外。
五、因科学研究、种群调控、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,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,必须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、《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》等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。因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,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,采取应急措施。
六、违反有关规定猎捕、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,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市林业和草原局、市公安局、市交通运输局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,紧密配合,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,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。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。
八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,发现非法猎捕、交易、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,有权举报或者控告(举报电话:丽江市公安局110,丽江市林业和草原局0888—5110377)。
九、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执行。
2023年9月1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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